《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背景
1928年,北伐战争取得基本胜利,国内局势底定。按照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建国大纲之规定,军政时期已经结束,国家将进入训政时期。而这一时期是否需要制定约法争议较大。胡汉民认为,国父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全部遗教,足可作为约法,因此国民政府并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约法。 |
步骤 | 内容 | 实现条件 | 实际情况 |
军政 | 革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 创建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
训政 | 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 |
宪政 |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 1947年底开始行宪 |
基于胡汉民的建议,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