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背景

1928年,北伐战争取得基本胜利,国内局势底定。按照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建国大纲之规定,军政时期已经结束,国家将进入训政时期。而这一时期是否需要制定约法争议较大。胡汉民认为,国父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全部遗教,足可作为约法,因此国民政府并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约法。
孙中山(1866~1925)先生建国大纲设想的建国步骤
步骤
内容
实现条件
实际情况
军政
革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创建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训政
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
宪政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1947年底开始行宪
基于胡汉民的建议,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