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司

清朝内务府所属机构
慎刑司是清代内务府下设机构,分堂审谢刑狱之事。因其职掌内三旗之词讼及宫廷人员犯罪案件,故有内刑部之称。[2]
慎司前身尚方司,顺治十一年设立,次年更名尚方院,十八年改名为内刑部到了康熙十六年才改作慎刑司,是隶属于内务府的机构。[1]
慎刑司终清一代不断变化发展,于清代社会发展与宫廷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亦是清代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某种折射。慎刑司一直因恐怖而闻名,故而其不仅在清代谈论起来使人闻风丧胆,亦常常在文学作品中不断被呈现,以致今日街头巷尾仍不断被人所议论。[2]

历史沿革

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二年(1655)改名尚方院,尚方司初为太宗时所设,在康熙初年改称内刑部,自康熙十六年改称慎刑司,后一直延续此称直至慎刑司被裁撤。经过清初一系列的改组重建,慎刑司机构逐渐形成,并一直积极发挥自身职能,维护宫廷秩序正常运转,保护皇室利益不被侵犯。慎刑司下有专门负责缉捕人员的内务府番役。雍正四年(1726)慎刑司内下设管辖番役处3,对番役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缉捕各案在逃太监等。管辖番役处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奉旨裁撤,后因缉拿逃犯不利,仅一年后即乾隆二十五年(1760)再度复立。进入乾嘉时期,慎刑司已正常运行,但随着社会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凸显,其各项制度亦不断完善。乾嘉时期各种处罚条例逐渐形成,各项制度逐渐系统化、法制化,其职能亦不断细化。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战后签订《南京条约》,其中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慎刑司职能亦随之变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