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

一种相对于私有制的经济制度
公有制,一种相对于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消失,生产资料不进行排他性占有,目前中国社会的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一般被认为可区分为“国家所有”及“集体所有”两种,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均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之上。[1]

概述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从而生产力决定所有制关系。即公有制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新型的生产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从而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在人类社会中出现了两种公有制形式:一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它是生产力水平极低的一种公有制。在这种生产关系下,部落成员按年龄、性别分工,共同采猎,所有成员平均分享劳动成果。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个体劳动成为可能,从而原始公有制让位于私有制。另一个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无产阶级利用革命力量夺取政权,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公有制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条件下,出现了股份制形式,以及以公有经济与外商及港澳台地区私人资本合资和合作的经济形式等等。总之,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还在不断完善中。
而生活资料,官方没有正规解释的。但实际上,生产资料包括生活资料,比如大米小麦之类,即是生产米面的生产资料,也显然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因此,如何共同所有这种类型的生产资料,就是个非常重要问题。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出现过低价大量收购民间粮食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是马克思理论指导下的必然的、合理的逻辑,并不是哪位领袖的无中生有,由此可见,还需要解决这一重大理论矛盾才行。

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