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

向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1]
烟叶税的法律规范是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其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bǐng]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昞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