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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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为了保证
国家
社会主义
建设,并有利于巩固
农业合作化
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2]
于1958年6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经195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3]
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
[4]
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5]
条例信息
(一届96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