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2]于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经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3]
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4]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5]

条例信息

(一届96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