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闰之

苏轼第二任妻子
王闰之(公元1048年—公元1093年),字季章,一说季璋,眉州青神(今四川眉山市青神县)人,苏轼的第二任妻子,封号“同安郡君”[a][1][2]
王闰之生于四川眉州青神县,初名“二十七娘”,是苏轼发妻王弗的堂妹。[1][3][4]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王闰之在王弗去世四年后,与苏轼婚配,成为其继室。[5][6]此后数年间,王闰之相继为苏轼生下儿子[dài]苏过,并随苏轼辗转于杭州、密州、徐州湖州任职。[1][7][8]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苏轼因“乌台诗案”被捕入狱,[9]王闰之愤而将其留在家中的书稿焚烧,[10]而后携全家前往南都投奔夫弟苏辙,并于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抵达黄州,与被贬的苏轼团聚,[1][8]帮助其经营困窘的生活。[5]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至元[yòu]七年(公元1092年),随着苏轼在官场上的沉浮,王闰之追随丈夫在汝州常州邓州开封、杭州、颍州扬州等地奔波。[8][11]元佑八年(公元1093年)八月初一,王闰之在京城病逝,终年四十六岁。[1][5]
苏轼在《小儿》《次韵和王巩六首》等诗作以及《祭亡妻同安郡君文》中高度评价王闰之是贤良的妻子,慈爱的母亲。[12][13][14]苏辙在《祭亡嫂王氏文》中也对王闰之质朴的品德赞美有加。[1]

人物生平

婚配苏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