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

明清时期的地方军政长官
总督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1][2][3]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4][5][6]

历史沿革

清朝初沿明制。督、抚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qiān]都御史衔,无定员。顺治十年,谕会推督、抚不拘品秩,择贤能者具题。康熙元年,停巡抚提督军务加工部衔。不置总督省分,兼辖副将以下等官。十二年复故,并设抚标左、右二营。三十一年,定总督加衔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抚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乾隆十三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明年,改授右都御史衔,其兵部尚书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十四年,定以二品顶戴授者兼兵部侍郎衔,俟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尚书衔。宣统二年停。七年,定山陕督、抚专用满员。雍正元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
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侍郎衔。宣统二年停。时西安有同署巡抚者,山东山西并有协办巡抚之目,非制也。是岁,谕山陕督、抚参用蒙古、汉军汉人[zuǎn]为令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