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英国人与美国人早已熟悉的权利法案。因此,早在一六四一年麻萨诸塞殖民地就制订一种“自由体制”,而许多美洲殖民地也因其特许状中所包含的民权与自由宣言而欢欣鼓舞。

正文

(George Mason 乔治.梅逊)
英国人与美国人早巳熟悉权利法案。因此,早在一六四一年麻萨诸塞殖民地就制订一种“自由体制”,而许多美洲殖民地也其特许状中所包含的民权与自由宣言而欢欣鼓舞。所有美洲殖民地的居民也都知道其母国有关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以及权利法案的历史。但是,美国的权利法案被加载宪法,这在人类历史上却是第一次,因而它成了至高无上的法律。第一项权利法案,也是最著名的一项,是由乔治.梅逊草拟而由维吉尼亚议会于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通过的。这份对基本权利的雄辩声明,不但在美国而且在国外也被广泛地摹仿;它在法国特别受欢迎,对后来的法国人权宣言也有所贡献。
弗吉尼亚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体和自由的大会上制定一项权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权利属于他们及其后裔,是政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