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1999年8月17日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施行。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令,废止该规定。
2005年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8条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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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