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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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总章程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