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是一部关于褒扬烈士的法规,由国务院于2011年7月20日通过,7月26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弘扬烈士精神,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抚恤优待烈士遗属。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烈士褒扬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2019年8月1日再次修订,分为总则、烈士评定、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3条。

出台背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评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评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是烈士遗属抚恤待遇低、标准不统一;三是对烈士遗属的优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四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

修订情况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