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

聘请人员担任职务的任免形式
聘任制,聘请人员担任职务的任免形式,指用人单位运用合同(契约)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3][1]
聘任制是机关用人制度的重要补充方式,可分为公开招聘以及直接选聘两种方式。[2]用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4]
实行聘任制,既有利于保证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受聘者个人的工作稳定性,又能够拓宽选拔渠道,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在制度上激励干部奋发上进,扩大用人单位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促进人才竞争、人才流动,有利于发挥干部技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1]

适用范围

聘任制是机关用人制度的重要补充方式。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