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武装部

设在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级组织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指设在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级组织。它在本级党委、政府(厂长、经理)和上级的军事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征兵和动员工作,组织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担负战备和治安勤务,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配合部队作战,保卫后方,支援前线等任务。[1][2]

基本介绍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办理。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为副乡镇长级,参加同级党委。厂矿企业人武部部长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没有参加的应列席党委有关会议。人武部在编制定员内,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优秀退伍军人,民兵连、营长中择优选聘专武干部。计划单列,专项专用。凡是在人武岗位上担任部长3年以上的工人身份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有关规定纳入聘用制干部管理,办理聘用干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