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都御史

明清官职名称
都御史,明清官职名称,又称“总宪”,是明清时期中央监察执法机构都察院主管官员,总掌都察院事务。[1][2][3][4]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罢御史台,设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5][6];十六年(1383年)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十七年升正二品。明洪熙元年(1425年),南京都察院设都御史一人。[1][2][3]崇德元年(1636年)仿明制设立都察院,职能与历朝御史衙门相似,起初置承政、参政各官。后于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掌院事。[4][7][5]顺治五年(1648年)定制,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十六年(1659年)改并二品;雍正八年(1730年)俱升为从一品。其右都御史总督之兼衔,不设专员。[1][2][3][4]
明朝都察院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5][6][8]清朝都察院左都御史为京官,其地位与六部尚书相当。[4][5]作为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主持都察院的工作,由左副都御史辅佐,率下属六科给事中、各道御史行使对中央各部院及各地方的监察权,是中央监察机构的实体。这种与行政、司法并立的监察体制保证了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监察权等有效行使。[4][9]

都察院职能

以左都御史为长官的都察院,除“职专纠劾百司”之外,还有两项重要职能,其一为天子耳目,即所谓的言官,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二为重案会审,即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三法司就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