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子

历史上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奴隶制
“娃子”是四川人对凉山彝族地区奴隶制中不同阶级的称呼,其中包括挖甲(安家娃子)和呷西(锅庄娃子),即彝族社会中的奴隶。1950年代之前,彝族社会主要分为五个阶层:兹莫(土司或土目)、诺伙(黑彝)、节伙(白彝)、挖甲和呷西。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奴隶制。[1]

出处

清实录》:该省[é]边厅十三支亦夷内雅扎等支夷,因夷地荒歉乏食并因所管娃子窃[]汉民竹笋,致被殴毙,藉图报复,胆敢出巢滋衅勾结马边厅支夷,纠集焚抢,殊属目无法纪,必应严行惩办以示震慑。

主要内容

“娃子”一词是四川人对凉山彝族地区奴隶制中不同阶级的称呼,其中以白彝「百姓娃子」阿加「安家娃子」嘎西「锅庄娃子」。在凉山的等级制度中,除了代表奴隶主的黑彝之外,其他三个等级的奴隶不同程度受到黑彝的统治。1950年代之前,彝族社会主要分为五个阶层:兹莫(土司或土目)、诺伙(黑彝)、节伙(白彝)、挖甲(安家娃子)和呷西(锅庄娃子)。一种说法中,土司仅占彝族总人口的0.1%,而另一种说法中,兹莫和诺合约占总人口的7%。以1950年代初的马边县峨边县为例,诺伙约占当地彝族总人口的10%,节伙约占50%,挖甲约占30%,呷西约占10%。娃子大都是彝族人从汉族聚居区抢夺的汉人,又称为“抓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