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
核准追诉,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在立法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另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核准追诉的设置目的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六节也对核准追诉作出了相关规定。[3][4][5][6]

设置目的

核准追诉的设置目的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1][2]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