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根据该法律规定,在中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

法律修订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