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端于1930年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3]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负责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经过三个阶段的修改和补充,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和1978年,宪法经过两次大的修订,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修正的内容没有适应国家的新变化。1980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做了五次修正,成为现行宪法。[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143条,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特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的实施则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国家专门规定了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1][8][9][10]

立法沿革

苏维埃宪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