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重要法律文件。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大纲进行修改,共17条。该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以消灭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限制资本主义发展、进行苏维埃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等为目的。然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存在内容不够完备、体例不够健全以及照搬苏联宪法模式的缺陷。

简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委员会下设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决案;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权利,并用政权的力量“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体现工农民主政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坚决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坚决保护少数民族和国际革命友人利益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财经政策、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1931年版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