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National Compensation[1]),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2]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2][5][4]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2][4]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2][4]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否定时期、相对肯定时期和肯定时期等三个不同时期。[3]与其他国家一样,在长期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中国也没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直到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才正式承认了国家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以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3][6]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五四宪法中同样对国家赔偿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1957年后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国家赔偿制度也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直到八二宪法颁布,国家赔偿制度才重新回到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到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3][6]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发展,《国家赔偿法》逐渐滞后于社会发展,在这一形势下,修改《国家赔偿法》势在必行,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3][6]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责任特征包含四个方面: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范围有限;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赔偿程序多元化。[7][8]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责任主体、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9][10]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11][10]、刑事赔偿[4][11]和司法赔偿[11]。相应在请求赔偿时需遵循各自的赔偿程序,如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12][13]
在中国,国家赔偿主要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辅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作为补充。[5]并且针对公民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标准。[5][11]另外,需注意区分辨析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异同。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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