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花

“预售商品房”的别称
楼花,预售商品房的别称,也称期楼。最早源于中国香港,指“在建楼房”,即完工之前先预售楼房的楼层或单元。卖“楼花”为预售房屋,买“楼花”为预购房屋。[1][3]
1953年底,霍英东在中国香港开创了新的房地产经营方式,销售正在建设的房屋,被称作“卖楼花”。[2]1956年香港颁布《预售楼花同意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商品房预售制。[4]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台湾房地产业开始以预售的方式销售正在规划中的住宅及房屋。[5]1983年和1986年深圳上海也分别率先试点商品房预售。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确立商品房预售制度,同年11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正式颁布。[4][6]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中国房地产的迅速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带来了弊端、纠纷、风险等负面影响。然而取消预售制要因地制宜、先行试点,要有配套措施。[6]

起源

1953年6月,中国香港的置业公司采用的是整幢出售或出售的经营方式,霍英东觉察到这种经营方式的局限性。1953年底,霍英东购买了九龙油麻地四方街至东莞街的一块地盘建房,并采用了新的经营方式:一是决定将楼房分层出售;二是决定在新楼正式动工兴建前,先向买方收取一部分订金,余款分期支付,这种方法后来被称作“卖楼花”。[2]1956年中国香港颁布《预售楼花同意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商品房预售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