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Severance Allowance[2]),是指在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1][4]经济补偿金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称谓并不完全相同[5]国际劳工组织称其为Severance Allowance。[2]中国的经济补偿金雏形可以追溯到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中。[3]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劳动贡献补偿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法定违约金说和社会保障说。[1]按照这四种性质,可将经济补偿金分为四类。[6]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提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
经济补偿金具有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规范雇主的社会责任和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功能价值[1],但也存在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抑制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等局限。[1][4][8]

历史源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