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财产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契约,按照不动产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3]契税采用的是比税税率,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且能够保障不动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带有规费性质。[3]
契税起源于1600多年前东晋的“估税”,历代王朝对不动产的买卖和典当等都征收税款。[2]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在1914年颁布了《契税条例》,对契税的征收税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 年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直到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1950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废止。[4][5]2020年8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4]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废止。[6]
契税的征收有利于房产所有人通过法律形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产权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调节社会财富,体现社会的公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交易的活跃,契税能够为地方财政筹集更多的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7]

基本概念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