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

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to accept[1];acceptance[2])12世纪起源于意大利[3][5]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6]
12世纪意大利的粮食和纺织品商人最早建立了商人银行,他们对进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进行承兑(accept),形成承兑汇票(acceptance)。[5]到了18世纪和19世纪,银行承兑在英国非常活跃,19世纪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承兑汇票。[3][7]1913年美国为了促进贸易,与英国竞争,成立了美联储(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开始允许承兑。[3][5][7]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上承兑的发展进入停滞期。[5][7]1981年在中国上海办理了第一笔承兑业务,中国近代承兑从那时才开始起步,1985年4月起中国全国范围内开始开展票据承兑、贴现[a]业务。[9]承兑的参与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付款请求权人、追索权人。根据记载事项的不同,承兑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正式承兑是指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承兑;略式承兑是指没有“承兑”字样,仅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的承兑。根据是否有限制,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单纯承兑是指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不给予任何限制的承兑;不单纯承兑是指对票据文义附加限制、变更的承兑。[6]
承兑遵循自由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单纯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承兑,如果决定进行承兑,则必须足额承兑,并且承兑不能附有条件。[10]承兑后,由于无需预付货款,购货方可以灵活安排资金,[3]有利于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对于售货方而言,使用承兑有利于商品的销售,[8]提高市场竞争力。[11]但是承兑后售货方不能马上获得现金,如果售货方急需资金,需要支付高额贴息[b](1%-3%)。[11]金融机构通过承兑帮助购货方完成购货交易,有利于巩固银企关系,增加银行的存款和结算量[c],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8]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发生承兑到期后逾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就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14]此外,承兑可以确定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规范金融市场[15]2022年中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27.4万亿元,贴现[a]发生额为19.5万亿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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