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芳

明朝官员、文人
李元芳(公元1489年—公元1553年),字子实,号虚庵,明朝陕西巩昌府秦安县(今甘肃秦安县兴国镇)人。明朝嘉靖一朝的官员、文人,曾担任宛平知县、山东登州府同知[a]、山西潞安府同知等官职。 [1][2][3][4]
李元芳出身富贵之家,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参加乡试考取举人,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担任顺天府宛平县知县。在任期间,他处理建昌侯张延龄私占民田案、惠安伯张伟私藏罪犯案、东厂太监诬告案,赢得当地百姓称赞。[1][2][3][4]
嘉靖十二年(公元1533年),李元芳上奏疏给嘉靖皇帝,请求免除宛平百姓的七件事,嘉靖皇帝照准,百姓为李元芳立碑纪念。不久,李元芳改任山东登州府(今山东蓬莱)同知,数年后转任山西潞安府(今山西长治)同知,后因宦官诬告而辞官回乡归隐。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3年),李元芳病逝,享年64岁。[1][2][3][4]
李元芳作为地方官,在任期间政绩卓著,曾得到嘉靖皇帝的赞许,他为民请命,秉公办事,赢得百姓的认可与称赞。后世之人将他视为清官、好官并加以纪念,其故乡秦安县兴国镇至今还有李元芳故居,保存完好。此外,李元芳著有《安命赋》等作品。[1][5][6]

人物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