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

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政治庇护(political asylum)[1],简称庇护,通常指领土庇护、领域庇护及域内庇护,是主权国家允许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予以保护[2],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3]庇护是基于国家的领土优越权,是国家的行为,国家应在本国领域行使庇护权,其庇护对象主要是政治犯[2][3]
现代庇护制度大概形成于18世纪末,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反对封建专制的一种手段。[2]1793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的庇护,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庇护的国内立法。后来,庇护逐步为其他国家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庇护的规定。[4]1967年联合国《领土庇护宣言》规定庇护是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果[5],人人有权因政治犯罪迫害在他国请求并享受庇护。[6]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7][3]

定义

政治庇护是指一主权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他国处罚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允许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予以引渡的行为。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庇护国允许请求政治避难者进入该国,二是庇护国给于政治避难者特别的保护,并拒绝他国引渡该政治避难者的要求。政治庇护是基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所以,一国不能在他国的领土上行使政治庇护权。[8]
庇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对申请庇护的人给予庇护是被申请国的一项权利,即国家有权决定庇护的对象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也有拒绝予以庇护的权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