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法典后来仅限于在我国台湾省施行。
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原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之一。该法典始制于1928年由当时的法制局拟订的《亲属法草案》和《继承法草案》,但均未通过颁布。1929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旋即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年民法总则全编[gào]成并获通过,5月23日国民政府予以公布,下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年10月10日生效实施。

内容简介

制定一部民法典系中国于21世纪头10年的一件大事。本文试图综合民法典编[zuǎn]体系中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之优点,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出发认为民法典应包含人身法和财产法两大部类,从科学的法典编纂方法出发认为民法典应采“总则——分则”模式,于分则中应根据重要性标准和逻辑性标准来排列各种民法制度,故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体系由总则、人身权、财产支配权、财产请求权和财产继承权组成。

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