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1][2]

进入

外国公司的进入: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要获准在中国从事商事活动,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以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