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是中国保护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其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1]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杂技艺术、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图形、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此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1]
该法律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过三次修正,分别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进行。其中,第二次修正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将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该法律的实施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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