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

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自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概述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具有两个要素特征,其一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的要求,当然独立创作并非指单人创作,也可以合作创作;其二是“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要求,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判断比较宽松,标准介于公有领域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之间。

表现形式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