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成立于1949年11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2]

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和本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