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盗宝案

民国冤案
故宫盗宝案是指1934年11月,南京江宁地方法院检察官对易培基李宗侗等9人提起公诉,指控其盗取保管的珠宝德尔事件。

正文

1929年春,为保证故宫维持经费,几位理事提出处理无关文史物品的建议,在报呈南京行政院批准后拟定了处理原则,处理办法暂定投标、拍卖两种。故宫组成发卖处发卖,为鼓励多销,规定凡购货2000元以上者七五折,3000元以上者七折。1932年8月,有人控告易培基非法侵占、盗卖故宫古物。11月13日,监察委员周利生经过调查后,认为故宫出售的金器有问题:一、出售金器理事会并无决议,行政院也未批准;二、出售的金器是进贡物品,成色高,而处理时售价太低;三、出售了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金八仙碗等。
1933年1月9日,易培基逐条反驳了周利生的指责,内容大体如下:一、处理金器是理事会决定,经行政院批准的;二、金八仙碗等“均系残缺、制作恶劣,多为近时作品”,“此等出售物品,凡寻常金店中无不有之”;三、售出金器,“均系清内务府制办,并非进贡之品”,且成色不高,有标签为证;四、售出之款,“均作为基金,专款储存”。[1]
这时博物院秘书长李宗侗又出了纰漏,[1]秘书长李宗侗先买了两三百元的皮货,后又买了2500多元的物品,合七五折的规定。有人建议他再购两三百元,连同前两次数目合算,超过3000元可按七折算。李贪图小利,照此办理。这本来也说得过去,但在张继太太崔振华眼里,便成为枉法营私的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