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区

地方政府设立的行政管理区域
行政管理区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行政管理区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在册的行政区。包括县级(含副地级)行政管理区、乡级(含副县级)行政管理区等,管理区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一般为管理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管理局等,这些行政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构成一级政权。
“县级行政管理区”为中国大陆地区特有的区划形式,只具备行政管理层次上的意义,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行政区。大多数设立的特定区域,其工作机构称为“管理委员会”,因“管理委员会”行政上与县级政府处于同一层次,被赋予“县级行政管理区”。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由国务院于1985年1月15日发布。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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