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指组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事务的机关。其组成、职权和任期等由宪法或选举法规定。奥地利马来西亚津巴布韦等国设立此类选举委员会。中国1986年《选举法》规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

成立历史

1953年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选举委员会为临时机构,选举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1979年《选举法》基本承袭了1953年《选举法》有关选举委员会的建构思路,但在组织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中央、省、地级选举委员会不再保留,有关代表选举工作交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完成。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过程中,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框架机制。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

选举规则

依据现行《选举法》之规定,选举委员会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主持机构的具体内涵可以从《选举法》规定的职责中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