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天津市所辖16个区和驻津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1] 履行职权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