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

在不同历史时期构成的宪法法案
加拿大 加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法案构成,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有关宪法法案规定,加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加国家元首,总督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宪法宗旨为和平、秩序和良政。

宪法性质

成文性

英国女王核准加拿大宪法独立加拿大宪法(Canada Constitution Act, 1982)几乎是成文的,因为它以《英属北美法案》为基础制定。除此之外,修正案随时影响其内容,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明显地被看作是加拿大的,即殖民地法,《效力法案》 ,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法案》和《巴尔佛宣言》,1936年的《退位法案》 ,诸如《接纳西北领土命令》 、 《英属哥伦比亚命令》和其它管辖加拿大的其他命令等英国命令,加拿大国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即《平民院法案》 、 《阿尔北达和萨斯卡彻温法案》 、1960年的《权利议案》和一些加拿大议会通过的法案,也就是成立省和改变其疆域的那些法案;1875年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法案,有关行政会议、立法会议和宪法成文部分的选举形式。简言之,加拿大宪法的成文部分与美国不同,它不是一部单一的文件,它是一个由二十部文件、十三个英国议会法案、七个加拿大法案和四个英国议会命令构成的集合体。宪法的不成文部分通过惯例看得出来。惯例在加拿大宪法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内阁总督的关系、政府机关与总理的关系和有关部级责任的规定是加拿大由独裁变为民主制的惯例的产物。但无论如何,加拿大有一部成文的宪法。
英国女王核准加拿大宪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