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司法机构的一部分
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语: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机构的一部分,亦是拥有全国最高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于首都渥太华。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而且亦承认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主要仲裁联邦和各省上诉的重大政治、法律、有关宪法问题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最高法院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岁退休。

机构历史

英国政府通过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批准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成立。但是加拿大国会到1875年4月8日通过有关法案才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终审法庭,而是英国枢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将所有案件绕过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枢密院
另一方面,早期的加拿大政府与英国枢密院的关系较为冷淡,因为多个裁决中都判省政府胜诉。例如,英国枢密院于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政府通过的社会计划违宪。因此,加拿大政府就开始向英国争取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