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

中国法学家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毕业于燕京大学东吴大学;1927年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通晓英、法、德、意等八国外语[2],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
曾任推事、律师、宪法起草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专员、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曾草拟《国家总动员法》[3]《战争罪犯审判条例》[4]等法律;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等职;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5]
建国后境遇凄惨,先后被打成“右派”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遭到关押[6],1979年不幸离世,1980年平反昭雪,恢复名誉[7]

人物生平

1927年大学毕业后,任律师、书记官、法官一年多,1928年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推事,因对违法洋人依法判案,得罪洋人被解职,后赴美留学。1935年以学位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而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1935年在哈佛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即到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