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卡尔·马克思提出的定义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2][3]这里所说的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
这意味着,社会产品是不断发展的物质的社会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得了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而抽象劳动本身(一定历史形态的商品生产劳动)则表达为一定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差别。这种同质基础上的量的差别,说明的是总劳动的历史生成性。一句话,抽象劳动是抽象规定的赋予,是劳动二重性发展规定的社会显性化。[4]

基本含义

马克思所说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劳动的主观条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人类同一的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