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也称为“相互原则”或“互惠原则”,是涉外诉讼适用的一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出一国对于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或给予方便时,他国也以相对应的规定限制或给予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相应的诉讼权利。主权国家之间应以平等、互惠为交往原则,在司法上应当相互尊重,不应加以歧视或限制。对等原则被用于多个领域,包括降低关税、向外国作者授予版权、相互执行判决以及放宽旅行限制和签证要求等,也适用于引渡协议。中国在涉外诉讼中,承认并适用对等原则。

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

含义

1. 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