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主义

主张个人享有绝对自由的哲学
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又常被译为自由人主义、放任自由主义、自由意志论、自由至上主义、自由至上论。自由意志主义是一种主张只要个人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个人应该享有绝对的自由以其自身和财产从事任何活动的政治哲学
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基本准则为:任何人类的互动行为都应该出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任何利用暴力或诈欺手段侵犯他人权利和财产的举动都是违反了这种准则。因此除了对付他人先行侵略的反击外,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自由意志主义”肯定的不是自由本身,而是某种类型的自由,其范围是由自我所有论(the thesis of self-ownership)所界定的。

原则

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自由”的定义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前提下,一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谓侵犯他人的问题点上,则有许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识为,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应该受到制裁,包括以监禁、缓刑、假释等方式约束他们的自由,这些准则通常与现代民主社会一致。通常在西方民主国家,在这些问题上,便是以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作为基础的功能准则的。
自由意志主义通常会以掌权者侵犯个体的观点来看待个人在权力前所展现的渺小。不像一般注重于一个人做什么的积极自由,自由意志主义者强调于一个人被允许做什么的消极自由。这种概念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首次提出,并在之后由以赛亚·伯林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