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大陆与台湾签署的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2]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在世贸允许的框架内,两岸实行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7]ECFA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兼顾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经贸合作领域。是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8][7]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3]同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1]8月17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9]次年1月1日,协议开始实施。[7]
自ECFA签署以来,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投资保护与促进、产业合作、海关合作、中小企业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10]在ECFA早收清单实施的13年里,中国台湾出口到大陆的货品获得的关税减免金额已超过96亿美元,大陆出口到台湾的产品累积获得关税优惠10.17亿美元(截至2023年8月)。[11]
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2]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3][14]

产生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