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乡(镇)辖下的行政村设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1][2]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三至七名委员,负责涉及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各项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届满后需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连任的资格。[3]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村民们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1][2]

发展历史

1. 起步阶段(1945年12月 - 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