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行省制度

古罗马行省制度
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时期,行省制度是在戴克里先皇帝(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实行四帝共治制之前最基本的领土管理制度。行省(拉丁语:provincia、pl.provinciae)也是帝国领土在意大利半岛以外最高级别的行政管理单位。今天英语“省”(province)的词源即来自于此。
罗马共和国时期,管理行省的最高职务——行省总督(governor),通常是由元老院选举产生的议员担任,一般是前执政官(consul)或者前大法官(praetor),任期均为一年。进入罗马帝国时期,第一任罗马皇帝奥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将行省划分为元老院行省和元首(皇帝)行省,元老院行省的管理模式与共和国时期相同;而元首(皇帝)行省则由皇帝全权委任行省总督进行治理,任期不限。埃及是个例外,公元前30年,埃及托勒密王朝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七世死后,埃及被奥古斯都并入帝国领土,作为皇帝的私人领地,受皇帝直接管辖,其总督是由一名皇帝任命的骑士担任。行省总督拥有对行省军事、经济、司法以及社会民事的管辖权。

基本介绍

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行省”一词源于拉丁文provincia,有“委托”之意,原指意大利境内的行政区或境外由罗马官员治理的地区,后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国家纳贡的属地。行省设置约始于公元前3世纪下半叶,公元前130年前后已建立9个行省。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扩张,行省数目不断增加,遂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每建一个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该行省的法规,确定该行省的区域范围、城镇数目及行省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该行省应缴纳贡赋的品种与数量。罗马统治者采用包税制剥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资源等被宣布为罗马国有财产,由国家经营、转让或出租。元老院向每个行省委派总督1人、副总督3人和财务官1人。总督通常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在行省内拥有生杀予夺的全权。建置行省,广泛修筑道路网,利于意大利本土与境外属地之间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恺撒(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扩大行省公民权的授予范围,整饬行省的吏治,实施自治市法,给行省城市以自治权。至奥古斯都(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时,行省被分为元首直辖与元老院直辖两类。前者由元首指派总督管理,总督有权指挥境内驻军;后者由元老院任命总督管理,总督没有兵权。帝国时代,行省发展很快,行省贵族亦逐步[]身于统治者的行列,同时行省的公民权得到进一步扩大。戴克里先在位时(公元284年—公元305年在位),为便于统治,缩小行省辖区,使行省数量增至100个,分属12个大行政区管理;还将行政权与军权分开,使行省总督和军事指挥官相互制约。公元476年,行省制度随罗马帝国的衰亡而趋于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