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标准[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例举的情形为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四级,并明确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于2002年7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在2002年7月31日正式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的主要依据[2]

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