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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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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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