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1820年萨维尼提出的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而不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然债权行为为原因行为的一种。

基本概念

1820年,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学过程中指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的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一项以包含有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这普遍被认为是萨氏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开端。从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风靡全球,在世界各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争论。中国学者对此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民法学界著名学者梁慧星认为:所谓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处理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即物权行为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影响,如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反之,即为有因。王利明认为: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孙宪忠认为:物权抽象原则(即无因性)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广濑[rěn]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因原因行为(通常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不成立而蒙受影响,此即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或“无因构成”。以上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把他们分为两组,第一组即梁慧星、王利明,另外谢怀拭、史尚宽日本的三和一博、平井宜雄等著名学者也持同样看法。第二组为孙宪忠,广濑稔,另外,陈华彬也持同样观点。
两组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概念的理解初看起来没有什么差别,仔细看来就会发现区别之处。第一组认为:无因即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第二组认为:无因即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广濑稔认为原因行为通常为债权行为。可见,两组之间的区别在于:前组认为原因行为仅有债权行为,而后组认为原因行为不仅局限于债权行为。当然债权行为为原因行为的一种,并且是很重要的一种,但不能据此否认其他原因行为的存在。那么哪一组概念更科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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