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

中华民国设置的省级行政区之一
西藏地方是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曾设置的省级行政区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1912年12月中旬,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回到拉萨,重掌西藏地方政府噶厦,实际掌管西藏地方和西康省的西部地区。行政院也设置蒙藏委员会作为直接对口部会。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沿用此行政区划,直至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1959年藏区骚乱后,西藏地方被解散。

历史沿革

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1912年建立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称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务,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派员赴藏宣慰并恢复被清廷革职的十三世的名号。
1930年代四大噶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