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会

在公共空间审理被告人的活动
公判大会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到案发地或群众聚集的圩镇召开,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以达到震慑罪犯,教育群众的目的。[1]
中国古代的公开审判行刑均置于人口最密集的闹市。[2]人民司法的公判大会,由梁柏台从红色苏联引入。“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审在中国城乡开始实施,公审不再审理案情,公审大会变成公判大会。[3]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5][6]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颜运秋表示,公审公判最为基层政法官员推崇的是“震慑作用”[5]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的公开审判行刑均置于人口最密集的闹市。[2]人民司法的公判大会,是梁柏台从红色苏联引入的。他曾在苏联的伯力省法院充任审判员,回到江西中央苏区后,任司法部长。一次,项英和何叔衡讨论,如何处罚一位干部的问题,群众控告他官僚主义严重。梁柏台提议参照苏联的公审,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大家。项英派梁柏台的妻子周月林主审,邓子恢陪审。在最高法院门前搭一个台,不用诉讼的方式,而是召集群众,公开批评教育他。最初的公审,温和随意,群众可以旁听,有权发言,庭上庭下热烈互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审在中国城乡开始实施。公审不再审理案情,公审大会变成公判大会。规模最大的公判,是1968年3月天津军管会办的。除总会场、主会场外,还通过有线广播,向各地分会场直播,总计160万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