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副职

公务员级别之一
省部级副职,中央机关称部级副职(又称副部级、副部长级),地方机关称省级副职(又称副省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四高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为十级至六级。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副省部级公务员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副职领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务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务副检察长。在省级行政区中,正省级单位副职为副省部级公务员,包括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副省级城市的正职领导,即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也是副省部级公务员。此外,省部级副职对应事业单位的管理二级职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副战区职、正军职。两院院士享受副部级待遇。军队正军职干部转业地方后,按省部级副职安排工作。[1]

职位介绍

省部级副职领导层次对应级别为十级至六级。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此外,还包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如《求是》杂志社、《光明日报》社等的正职领导,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正部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等。

级别划分

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副省部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均属于副省部级公务员,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构的下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及外交部、商务部驻部分重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构等。副战区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均属于副战区级军官(警官),如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等。正职负责人高配副部级的正厅局级单位,如“副部级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以及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直属事业单位的院长、馆长等,其职务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任免。